近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房地产税改革试点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进行,一些城市开展了调查摸底和初步研究,但综合考虑各方面的情况,今年内不具备扩大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的条件。
前情提要
2021年12月,中国人大网发布了两份房地产税改革试点相关的重磅文件,分别是《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说明》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两份文件的重点内容有:
Q:房地产税为何先试点再立法?
A
由于房地产市场全国差异很大,实际情况十分复杂,房地产税立法工作需要循序渐进、稳妥推进。建议“先深化地方试点、再国家统一立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为稳妥推进改革试点提供法律保障。
Q:征税对象和纳税人怎么确定?
A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对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不纳入试点征税范围,非居住用房地产维持现行制度不变。
Q:目前为何不对房地产税税率等作出规定?
A
我国居住用房地产的情况较为复杂,各类人员的住房需求、税收负担能力差异较大,有常委委员建议对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减除标准等税制要素,授权国务院在改革试点过程中逐步研究探索、及时调整完善,形成成熟经验后再在法律中统一规定,暂不对相关内容作出规定。
Q:试点期限和启动时间确定了吗?
A
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国务院将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内容来源新华社、全国人大网